熊建律师

详解抗辩和抗辩权的区别和联系

2025/5/11 9:03:05      点击:

抗辩权定义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请求权。抗辩权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 广义: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不问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

• 狭义: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特征

• 客体特定性: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请求权。

• 防御性: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可能对此进行抗辩。

• 被动性: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 永久性:抗辩权具有“永久性”的特征,这里的“永久性”指抗辩权不单纯因时间之经过而消灭。

• 不可单独让与性:抗辩权不能脱离原法律关系而单独让与。

• 无相对义务观念性:抗辩权的行使没有变更或消灭相对方的实体权利,不以相对方履行某种义务为前提。

抗辩权分类

• 按行使效力的强弱:

• 永久抗辩权: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例如时效完成抗辩权,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不向义务人积极主张其债权,时效期限届满,义务人即享有时效完成抗辩权,拒绝权利人的请求。

• 一时抗辩权:又叫延缓抗辩权、延期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暂时地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效力。例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行使抗辩权暂时拒绝相对方的请求。

• 按产生依据:

• 法定抗辩权: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例如我国《民法典》第525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第527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规定的先诉抗辩权等。

• 约定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契约自由原则而约定的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抗辩权。

抗辩定义

抗辩是指当事人对对方的主张予以反驳,包括对对方权利存在的否认或对对方主张的事实的否认等。

与抗辩权的区别

• 对抗内容不同:抗辩的对抗内容体现在对方的权利未发生,或者对方的权利虽然曾经发生过,但已因某种事由而消灭。而抗辩权是请求权的对抗权,其对抗内容体现在虽然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是自己依据抗辩权享有拒绝给付的权利。

• 是否需要当事人自行主张不同:诉讼中,事实抗辩无需当事人主张,法官可以主动援引。而抗辩权需要当事人自行主张,法官不可主动援引。

• 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使。而“狭义的抗辩”的功能则在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存在。

常见抗辩权类型及行使条件

1.同时履行抗辩权

• 定义: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 行使条件:

• 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 双方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 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2.先履行抗辩权

• 定义: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 行使条件:

•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 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不安抗辩权

• 定义:是指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

• 行使条件:

•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 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已届履行期。

• 对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先诉抗辩权

• 定义:一般保证人可以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行使抗辩权拒绝主债权人的请求。

• 行使条件:

• 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

• 没有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

5.时效抗辩权

• 定义:是指义务人可以主张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未积极主张其债权,从而拒绝权利人的请求。

• 行使条件:

• 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未向义务人积极主张其债权。

• 时效期限届满。

• 特殊情形:

• 连带债务人对追偿权人的抗辩: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就超出部分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其他债务人得向该债务人主张其对债权人的抗辩,包括诉讼时效抗辩权。

• 债务人在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的抗辩: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包括诉讼时效抗辩权。

其他抗辩权类型

• 独立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债权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债权请求权时,有对请求权予以抗辩的权利。例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 从属抗辩权:是指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必须有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此抗辩权只是从属于自己的债权而存在,本质上起担保作用,因而此债权一旦消灭,则其抗辩权也随即消灭。例如同时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通过以上详细讲解,可以更好地理解抗辩权和抗辩的概念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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