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建律师

管理人行使审核债权职责时不能仅以结果的对错作为认定管理人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标准

2025/6/21 9:24:12      点击: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13民终4205号“山西某公司、江某管理人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案”


【裁判要旨】


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性质认定是否正确,破产法规定的救济途径是由异议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予以解决,而非仅仅以结果的对错作为判断管理人是否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标准。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勤勉尽责,即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过程中应当尽到与其自身地位、知识、技能、专业与经验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忠实履职,即管理人应当忠诚、诚实地履行职责,以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和追求,不得损害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因此,华某公司主张管理人责任首先需要满足的要件就是名某律师事务所存在违反勤勉尽责、忠实履职义务的行为。根据现有证据和已查明的事实,名某律师事务所在担任管理人之后,在其他债权人对华某公司申报的债权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名某律师事务所通过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资料以及华某公司申报债权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将华某公司申报的债权性质调整为劣后债权,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也告知了华某公司权利救济途径。名某律师事务所是依照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职责,不存在不当履职的情形。事实上,华某公司也通过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但因其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导致该案按撤诉处理,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华某公司自身承担,不应归责于名某律师事务所。至于华某公司上诉主张名某律师事务所不应重复核查债权、未延续原管理人的工作内容、原管理人制作的债权表已经生效以及一审判决未对债权性质进行实体审查等,本院认为,华某公司上述主张均不能成立。

首先,关于管理人的职权界定问题。管理人的职责具有法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确定了管理人审查债权的职责,这也是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维护各方利益的重要基础。本案中,华某公司申报的债权金额巨大,在其他债权人对此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名某律师事务所出于全体债权人利益之考量,重新对华某公司申报的债权进行实质审查,进而认定华某公司申报的债权性质为劣后债权,并告知华某公司法律救济途径,是基于审慎履行职务而作出,并未超出管理人的法定职责范围。故华某公司主张名某律师事务所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重复核查债权系违法履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新任管理人与原管理人的工作交接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的决定书生效后,新任管理人即取代了原管理人的位置,成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新任管理人应承继原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管理人的各项职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第34条规定,管理人在实务中享有调整债权的职权。因此,在名某律师事务所接管新某公司后,若发现原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存在错误,其有权对债权表进行调整,并提交给债权人会议核查。故华某公司主张名某律师事务所推翻原管理人对其债权性质的认定属于违法履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再次,关于破产债权的确认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债权的确认需经债权人申报、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和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四个程序。也就是说,管理人制作的债权表需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方可确定债权人会议的参加权、表决权等权利的行使资格和权限范围等。本案中,新某公司原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未经人民法院确认,其对债权是否成立、数额多少、有无优先权的认定并不能视为债权确认的最终结果。故华某公司主张原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已经确认其对新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至于名某律师事务所对华某公司申报的债权金额、性质认定是否正确,破产法规定的救济途径是由异议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予以解决,而非仅仅以结果的对错作为判断管理人是否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标准,故管理人对债权认定是否正确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相关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02民终1212号“杨凤梅、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案”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对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具有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依据法律规定对债权合法性、真实性等进行实质审查,形成债权确认结果的法定职责。至于管理人核查债权的结果是否正确,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是由异议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而非以结果的对错作为认定管理人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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