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建律师

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公示问题的研究

2025/9/18 20:44:06      点击:

——李光耀

前言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清楚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但破产法并未对公示方式和公示期限作出具体规定,所以职工债权公示方式如何确定?公示期应该为多久?超出公示期后再对职工债权提出异议应该如何处理?本文试图通过现有法律规定对上述问题做出梳理并进行回答。

一、职工债权的法律由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职工债权公示方式和期限

通过《破产法》第48条,首先明确了属于职工债权的范围,在此我们不再赘述。但破产法只规定了管理人对职工债权调查清楚后应该进行公示,却没有具体规定公示的方式和公示的期限。其次《破产法》第113条明确了职工债权的优先权属性,即欠付职工的债权,在清偿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优先偿还。所以职工债权的认定不仅关系到职工本人的利益,更与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率息息相关。职工债权的审核与确认是管理人在履职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公示方式

就公示的方式而言,可以通过登报公示、法院公示、网站公示等,但最直接的方式是在破产企业住所地进行公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信息公示公开的要求,管理人在发布的职工债权公告的同时还应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示。总之,对于破产企业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选择在破产企业所在地进行公示,同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同步;对于破产企业职工人数较多的,要尽可能考虑到职工分散流失、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尽量通过多种渠道通知到每一位职工,例如可以开通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开设职工专线等,通过互联网的传播优势,确保职工权益得到应有保障。

(二)公示期限

通过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搜索“职工债权公示”,发现各管理人公示期限各不相同,公示期限最短的仅有3天,最长的有30天,但公示期限在15天和30天的最为普遍。笔者认为,职工债权公示期限是法律和法院赋予管理人的一种自由裁量的期限,公示期限的长短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管理人应当根据职工的人数和职工债权的复杂程度进行综合考虑,但一般公示期限建议不少于15日。

三、超出公示期限后再提异议的职工债权如何处理?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超出公示期限后再提职工债权异议不予受理,但职工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职工债权确认诉讼。

此类观点认为:职工债权公示期限本质上和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十五日”期限性质是一样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即职工债权公示期限属于法定的诉讼时效,在公示期限内职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默认管理人公示的结果。超出公示期限再提出异议的,管理人不予受理。

管理人不予受理职工提出的债权异议申请,异议职工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法院认为经过管理人复核是职工债权确认诉讼的前置程序,职工必须有在公示期限内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申请的证明,而不论管理人是否出具复核结论。即职工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管理人更改公示结果,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是,这种规定也有一定的问题。如果职工当时确实不知情,不知道法院已经受理企业破产,更不了解管理人公示的职工债权表。那么在职工知情后可能已经超出了公示期限,这时异议职工债权人即不能向管理人提出复核申请,也不能到法院提出职工债权确认诉讼;但是有的法院会直接受理职工提起的债权确认诉讼。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规定,职工对管理人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更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职工申请的法院认为管理人作出不予受理职工债权异议申请的行为,属于第48条规定不予更正的范围,因此异议职工债权人提起确认债权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二)超出公示期限后再提出职工债权异议管理人应当受理,但是异议职工债权人要承担复查债权的合理成本。

此类观点认为:职工债权公示期限是一种“确定+浮动”的期限。《企业破产法》第56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和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一样,在管理人确定的职工债权公示期内,职工可以向管理人提出债权异议申请,管理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核并答复职工本人。在超出确定的职工债权公示期后,一直到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即“浮动期间”,职工可以继续对公示表提出异议,管理人也不得以超出异议期限为由拒绝接收职工提出的申请,而是应该按照正常程序复核职工债权人提出的债权异议申请。但是为复核职工提出的债权异议申请所耗费的成本,应该由异议职工债权人承担。经管理人复核后,职工仍对管理人复核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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