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人权利指南
企业破产时,谁先拿到钱、谁只能排队,清偿权利直接影响债权人的“钱袋子”。本文带你全面梳理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清偿,并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要点,告诉你作为债权人有哪些合法维权路径,如何在破产清算中把握主动,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利益。
一、财产的清偿
“特别优先权”
“特别优先权”可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受偿,在实践中主要为购房者的房屋交付请求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具体如下:
1.购房者的房屋交付请求权。购房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经支付房屋全部价款的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可以优先于其他“特别优先权”进行受偿。该项规定意在保护购房者的基本生存权利,因此优先于该房产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第二条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逾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十八个月内行使,否则该项权利因“超时”而归于消灭。该优先权的目的是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予以优先保护,因此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有权主张优先受偿,而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均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条索引】:
(1)《民法典》第807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至42条
3.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为援救民用航空器的报酬和保管维护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优先于抵押权受偿。但需在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就其债权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债权人应当在期限内登记,并与债务人就援救或保管维护达成协议,或是未就此债权进行起诉,方可在期满后主张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法条索引】:《民航法》第18至25条
4.船舶优先权。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产生的工资、其他报酬、船员遣返费用、社保费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适用船舶优先权,该项权利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优先权因船舶灭失、未在权利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经法院强制出售和船舶转让后受让人向法院申请公告60日内未行使该权利而归于消灭。
【法条索引】:《海商法》第21至29条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在财产分配过程中,担保债权人可就担保物变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非对债务人的所有破产财产,具有相对性。担保财产处置后仍有剩余价款的,该部分价款将纳入破产财产,并按照破产分配清偿顺位进行清偿。在未足额清偿时,担保债权人剩余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将“转为”普通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人共同按比例参与剩余破产财产的分配。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优先顺序:
1.留置权。《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抵押权和质权。质权与抵押权的清偿顺序是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
3.融资租赁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本质上是承租人以租赁资产为标的物,为出租人租金债权设立的非典型担保关系。从经济实质角度考察,融资租赁与抵押贷款在承租人权利约束与价值影响层面具有同构性特征,具体表现为三大核心要素的趋同,具体为:
(1)物权保障机制的同一性,《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确立的融资租赁交易规则,租赁物所有权在租金完全清偿前保留于出租人,该所有权保留机制与《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的抵押权具有相同的担保功能。两种交易模式均通过物权控制手段为资金提供方构建风险缓释机制,确保其在债务人违约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2)剩余价值返还请求权的对等,《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赋予承租人的超额价值返还请求权,与《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物变价超额返还规则形成制度呼应。当出租人行使取回权或债权人实现抵押权时,若标的物变现价值超过债权本息及实现费用,承租人或债务人均可主张返还差额部分,这一制度设计有效平衡了担保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关系。
(3)三是资产处分限制的相似性,《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及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在租金债务或抵押债务未完全清偿前,融资租赁承租人与抵押贷款债务人均不得擅自处分标的资产。该限制既是对物权完整性的保护,也是维护担保权益的核心保障措施。该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物权优先效力,其法理基础源于融资租赁交易中隐含的担保功能属性。
【法条索引】: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第110条
《民法典》第456条、第735条、745条、758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5条
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企业破产清算时,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存权,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职工债权。
【法条索引】:《企业破产法》第113条
税收债权
税收债权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上述两项税款的清偿为同一清偿顺序,如破产财产不足以足额清偿的,按照比例清偿。
【法条索引】:《企业破产法》第113条
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通常为未设立担保的债权,如一般借款、欠款等。此外,若有担保财产的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法条索引】:《企业破产法》第110条、第113条
劣后债权
劣后债权是在普通债权以及债权清偿顺位在其之前的优先权的债权足额清偿后,破产财产仍有剩余之时才能拥有受偿机会的债权类型。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该规定不仅明确了破产程序中债权清偿顺位的基本原则,还建立了我国劣后债权及其清偿制度,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条索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
二、债权人维权的七条基本路径
破产程序的立法目的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债权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核心利益主体,对整个破产程序的推进有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对破产企业的信息知情度较低,同时对破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破产程序接触较少,往往导致自己的债权受到损害。那么,债权人应该通过哪些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一)申报债权
债权人在收到法院、管理人的通知或从其他方式知晓债务人破产后,应按照破产公告或通知规定的时限,尽快整理并提交债权申报资料。而前期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截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时债权未到期的,裁定受理破产之日视为债权到期;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不影响债权的申报。
在申报债权时,债权人应当明确债权的数额、财产担保情况、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据。在证明证据的真实性的同时,也应当提供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证据材料。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9条、第56条
(二)债权人会议提议召集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债权人选举的债委会或者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可以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充分反映自身的诉求,通过债权人集体决策的方式,保障多数人或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2条
(三)债权人会议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和形成全体债权人共同意思的自治性机构,通过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监督来体现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相应的权利。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与债权人的利益直接、紧密相关。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9条
(四)债权异议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首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8条
(五)债务抵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了债权人在召开程序、表决、决议内容违法以及超出债权人会议职权范围时,有权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
(六)申请复议权
在债权人会议和管理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无法协调时,法院将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对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以及分配方案进行审查,如符合大部分债权人利益时,将依法作出裁定,该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但是,为了既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又保证破产程序的高效运转,破产法针对法院作出的裁定设置了复议程序。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6条
(七)追加分配权
追加分配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除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情况外,管理人已经终止执行职务,债权人发现破产人还有可供分配的财产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追加分配,人民法院应当依债权人的请求追回财产并进行分配。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3条
结 语
总体来看,破产债权清偿既保护了购房人、职工等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也促使各类债权人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债权人只有了解各类债权的清偿和自己在其中的位置,才能在复杂的破产程序中主动出击,依法维权,争取更多清偿机会。企业破产虽非债权人所愿,但主动行使合法权利才能做到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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