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建律师

四川高院2024年全省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2025/5/18 3:04:00      点击:

2025年1月8日上午,四川高院召开“四川法院2024年度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年度执行工作情况,并发布2024年全省十大执行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了交叉执行、善意文明执行、执破融合、“执行110”、打击拒执等重点工作,为同类型案件的处置提供了参考,也是法院执行工作服务四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生动例子。


 

1.四川某化工公司与山东某化工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执行实施案——四级法院内外联动、提级协同执行,以强制措施促执行和解

2.某金融公司与某制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系列案——同一被执行人涉多案,集中执行破解执行难题

3.王某某等13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执行实施案——首创“野化放归”恢复性司法执行方式

4.成都某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案——执破融合推动复工复建惠民生

5.罗某某等3人与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案——采取“活封”措施 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6.眉山某饲料公司与朱某一、朱某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川渝跨域协作 强执一案化解一片

7.吴某与胡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案——直击抚养费执行症结 院校联动实质解纷

8.杨某等与陶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司法拘留促履行

9.余某与何某借款纠纷执行实施案——“执行110”凌晨出击 连夜拘传兑现100万

10.于某拒不执行判决案——打击借用他人身份高消费 规避执行的行为



案例1:四川某化工公司与山东某化工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执行实施案

——四级法院内外联动、提级协同执行,以强制措施促执行和解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四川某化工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某化工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执行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山东某化工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四川某化工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所生产的三聚氰胺产品,销毁其年产10万吨三聚氰胺项目(一期)中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等,并赔偿9800万元。2023年2月6日,四川省天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该案,并强制执行完毕金钱给付义务,但山东某化工公司对生效判决确定的销毁设备等行为义务一直未主动履行,并存在继续侵权行为。同时,四川某化工公司与山东某化工公司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存在3起关联案件,与本案均系同一侵权行为引发。

山东某化工公司系当地龙头企业,也是上市公司,若严格按照生效判决强制拆除、销毁涉案设备,一是成本巨大,且存在安全和环保隐患;二是可能对员工就业、企业经营、金融稳定、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三是基层法院跨省实施上述行为,极易导致执行陷入僵局。最高人民法院遂决定对本案挂牌督办,协调案件所涉四川、广东、山东三地七家法院,通过提级执行、交叉执行、协同执行,形成合力、统筹推进,用支付专利许可费替代设备拆除的方式,一揽子解决包括本案在内的4起关联案件。

2023年12月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本案,并由该院院长主办,通过发送司法建议、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公开招标拆除企业、赴当地固定继续侵权证据等多种方式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坚强领导下,与当地省级、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充分沟通、通力协作,促进当事人回归执行和解谈判。

三级法院坚持尊重生效判决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自2023年12月30日起,多次组织磋商和谈,最终促使双方于2024年1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并签订协议,以4.4亿元“一揽子”解决因同一侵权行为引发的4起关联案件,包括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诉讼中的2起知识产权赔偿纠纷案件。山东某化工公司已建涉案生产线可继续生产经营,截至2024年7月8日,和解协议约定的4.4亿元已全部汇入四川某化工公司指定账户,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执行标的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交叉执行第一案”。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部署,三地多家法院共同参战、协同推进。执行过程中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与当地党委、政府和被执行人上级主管部门密切沟通、释明利害,最终实现破局,促成双方对本案及后续系列诉讼纠纷达成和解。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专利许可费等方式,让已有设备持续创造经济利益,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积极价值”,代替拆除设备的“消极价值”,既成功兑现胜诉权益,又让地方龙头企业实现对已投入生产线的合法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了“执行一个案件、保护两方企业、保障两地经济发展”的良好效果,为依托交叉执行工作机制解决行为类执行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模板。


案例2:某金融公司与某制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系列案

——同一被执行人涉多案,集中执行破解执行难题

【基本案情】

某金融公司与某制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以其名下厂房、仓库等资产设立抵押担保,借款金额近1亿元。期间,涉案抵押资产被依法征收,获得拆迁补偿款1.5亿余元。借款到期后,因某制盐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某金融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认定某制盐公司需偿还相应债务。某金融公司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贡中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裁决。自贡中院遂裁定执行涉案仲裁裁决,后案件进入执行。

某制盐公司为改制企业,曾为当地支柱企业,因多种原因,导致经营困难,有大量临近退休的大龄改制职工需要缴纳欠缴的社保费,解决安置问题。涉案拆迁补偿款被四川省内近10家法院、23件案件查封,自贡中院为轮候查封。因该宗资产涉诉、涉执查封、冻结较多,法律关系复杂,拆迁补偿款无法发放到位。为妥善有效推进案件执行,自贡中院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指令,将省内其他市州某制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全部由自贡中院集中执行。同时,自贡中院决定将辖区内基层法院执行某制盐公司案件提级并案执行。后自贡中院主动报请自贡市人民政府支持,成立了自贡中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作为成员的工作专班,统筹执行工作。

经多次协调,包括首查封债权人在内的6名债权人均与某制盐公司达成和解,债权人主动放弃利息,本金得到全额清偿,某制盐公司欠缴的职工社保全部补缴完毕,顺利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剩余债权人与某制盐公司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同一被执行人涉多地多案执行,不同法院都会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分散办理带来的协调难度较大、办案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不利于案件的彻底解决。自贡中院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统筹处置跨区域执行案件。在四川高院指令执行和自贡中院提级执行下,将某制盐公司在四川省其他市(州)的执行案件并案集中执行,内外合力最终促成和解,缓解了公司债务压力,确保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解决了改制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与此同时,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解决经贸投资争议的重要途径。公正高效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对于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地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深化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3:王某某等13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执行实施案

——首创“野化放归”恢复性司法执行方式

【基本案情】

王某某等13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等13人根据各自参与的程度,赔偿生态服务和生物多样性损失、存活猕猴放归实施费、惩罚性赔偿等共计339.5万余元。

2023年1月案件进入执行后,前述费用及赔偿金全部执行到位。对于存活猕猴放归问题,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成铁中院)发布涉案野生猕猴处置委托招标公告,经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对竞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专家评审后,最终确定野化放归具体实施单位和实施方案。2023年7月,涉案野生猕猴经野化训练后形成两个稳定群体,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放归。

2024年8月,成铁中院联合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组成专家组,共同评估验收野化放归执行效果。根据实施项目组提交的情况报告显示,经过持续一年的监测,猕猴群体已对野外环境熟悉和适应,具有稳定的栖息地,顺利融入原生自然环境。专家组对猕猴恢复性执行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和成果给予了充分肯定,一致通过本案野化放归恢复性执行工作的评估和验收。

【典型意义】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任意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将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案创新形成“法院主导、行政配合、多方监督、第三方实施、专家评审”的恢复性司法执行模式,系全国首例在判决执行中采取野化放归形式开展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的案件。在涉案野生动物放归过程中,成铁中院始终贯彻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理念,以专业性和科学性压实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放归后持续跟踪监测长达一年,确保猕猴适应新的原生自然环境。通过实践证明,本案所构建的恢复性司法执行模式,破解了生态环境修复案件中存在的实施和监督难题,取得了生态环境修复的良好效果,打通了涉野生动物类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工作的“最后一公里”,为现代化环境治理司法执行体系提供了可复制、能操作的实践样本和“基于自然”的生态解决方案。


案例4:成都某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案

——执破融合推动复工复建惠民生

【基本案情】

2016年,成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因资金链断裂导致三期项目开发建设70%后停工,引发商品房预售、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民间借贷、工程欠款、职工工资等诸多纠纷,负债金额高达20余亿元,相继进入执行。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郫都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优先受偿权人要求整体拍卖烂尾楼工程快速回款,购房人要求续建交房,其他普通债权人要求公平受偿,各方权利冲突激烈。

郫都法院研判认为,若直接将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按在建工程拍卖处置,不利于财产价值最大化,且无法保障购房人权利,相关债权人权益亦无法得到保障,推动项目复工复建、销售交房才是本案最优解。根据某房地产公司的情况和执行案件实际,郫都法院创新执行思路,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功能,积极助力企业纾困解难。通过执行法官引导,债务人依法向郫都法院申请破产重整。郫都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具有挽救价值,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受理破产重整申请。

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郫都法院采取“执破融合”的模式,加强执行与破产的衔接,提高破产效率,降低破产成本。充分利用执行程序优势,借助执行查控系统精准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实现财产情况与管理人实时互通对接。经债权人会议准许,将执行中的评估结果运用于破产程序,提高破产财产的评估效率,降低破产成本300余万元。充分利用破产程序优势,引入某创业公司对项目进行投资,顺利推动房地产项目复工复建;引入头部房企对项目统一进行包装、销售和管理,提升项目盈利能力。停工多年的项目,复工复建取得重大成果,2024年2月取得施工许可证,6月取得预售许可证,目前项目房产对外预售情况良好。预售及后期销售回款,纳入统一监管,确保按期完工和交房,依法对相关债务进行清偿。

【典型意义】

对于停工多年的房地产项目的执行,一直是执行中的难点,也是借贷、商品房预售、建设施工、劳务等纠纷的高发领域。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纠纷种类繁多、购房者众多、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交织,法律关系复杂,多方主体利益诉求冲突较大。项目停建后,一直难以推动执行。郫都法院通过充分研判,积极引导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进入破产重整后,充分发挥“执破融合”的制度功能,充分利用执行程序优势,实行财产信息、评估结果执行与破产共享,提高破产效率,降低破产成本。充分利用破产程序优势,积极引入投资主体和房地产头部企业,成功推动项目复工复建,取得重大成果,实现项目价值最大化,既盘活了企业,又保障了债权人胜诉权益,维护了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为解决房地产多类债务交织的多年停工项目,推动复工复建,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样本和示范,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案例5:罗某某等3人与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案

——采取“活封”措施 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基本案情】

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系主要从事国内快递业务的微型企业。因拖欠劳动报酬,作为快递员的罗某某等3人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仲裁裁决,该公司应支付罗某某等3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3万余元。因该公司未履行义务,罗某某等3人向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胜法院)申请执行,武胜法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武胜法院查明,该公司经营困难,无银行存款,但有21辆快递车,从事快递业务。武胜法院认为快递车系公司经营的重要工具,如采取实车查封扣押的方式,将导致公司经营陷于停顿,对公司其他快递员将造成重大影响,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为此决定对21辆快递车采取“活封”的方式,准许公司从事快递业务使用,但不能变卖或者转卖,确保公司持续经营。同时,武胜法院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公司经营状况好转,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快递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现代化先导性产业。在执行涉快递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劳务纠纷案件中,快递车是该类企业的主要财产,在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既要保障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也要坚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确保快递企业持续经营,保障其他快递员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武胜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快递车这一必备经营设备时,对能“活封”的快递车,不进行实车查封和扣押,而采取软查封的方式,在确保公司快递车不转移所有权的情况下,使查封快递车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使得快递企业正常运转。同时积极推动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快递公司经营好转后,履行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拿到了报酬,企业渡过了难关,企业在岗员工及其家庭有了持续稳定经济来源,案件执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6:眉山某饲料公司与朱某一、朱某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

——川渝跨域协作  强执一案化解一片

【基本案情】

眉山市某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饲料公司)系眉山市一家生产、销售饲料及水产品养殖销售的公司,销售范围遍布全国,但时常面临客户拖欠饲料款的情况。2022年5月,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坡法院)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朱某一、朱某二未按期偿还利息、违约金325750元。2024年3月,饲料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查明,两名被执行人从事渔业养殖、经营等生意,日均盈利一千余元,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且在东坡法院多次传唤后,均未到案。朱某一、朱某二的行为,引起了饲料公司在重庆地区50余户饲料购买户的跟随模仿,50余户饲料购买户自建微信群,在群里讨论拒付饲料款及逃避执行的方法,甚至有极个别人员扬言坐等当“老赖”,形成了跨域的群体性违约事件。

为有效处置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扭转其错误行为在相关经营“圈子”里的负面影响,东坡法院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川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协商,研判并实施协同执行行动。2024年7月3日下午,协同执行小组成功找到两名被执行人,并传唤至合川法院。二人经劝导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东坡法院在合川法院协助下于7月4日凌晨将被执行人移送至合川拘留所拘留15日。此次执行对其他饲料购买户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促使48户饲料购买户主动联系饲料公司并支付饲料款合计127万元。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东坡法院始终坚持以优质、高效执行服务保障法治营商环境,护航企业行稳致远。充分发挥鲶鱼效应,东坡法院从“源头”“圈子”“跨域”等关键词中抽丝剥茧,找准与合川法院跨省域合作这一关键举措,通过司法协作,对群体性违约事件中的部分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有效震慑处于观望状态的违约购买者,让其主动支付拖欠货款,取得了纠纷化解甚至提前化解的良好效果。标本兼治高效示范,面对跨区域的复杂案件,两地法院迅速响应、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执行合力,通过川渝跨域协同,强执一案、震慑一批、化解一片,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为跨域交叉执行提供了参考示范,也为纠纷多元化解提供了借鉴范本。


案例7:吴某与胡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案

——直击抚养费执行症结 院校联动实质解纷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胡某与吴某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坪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胡某每月支付女儿(2016年10月出生)抚养费1000元至其成年,同时约定了胡某探视女儿的次数和方式。但离婚后,吴某拒绝前夫胡某探视孩子,胡某亦多次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为此,吴某先后5次向高坪法院申请执行。

2024年5月,吴某再次向高坪法院申请执行。针对本案情况,高坪法院深入分析问题症结,探究胡某拒付抚养费问题的根源,力求实现实质解纷。高坪法院经研判认为,双方离婚后,胡某多次拒绝支付抚养费,问题的根源在于吴某长期阻碍胡某行使探视权,孩子对其父亲产生隔阂,使胡某主观上不愿主动支付抚养费。为此,高坪法院制定了专门的执行方案,旨在消除孩子对胡某的隔阂,解决探视问题。高坪法院首先向申请执行人吴某释明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支持胡某依法探视不受干扰,阐明父母陪伴对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性,做通吴某思想工作。同时加强院校合作,借助学校力量,多次与老师一起跟孩子暖心沟通,用中华成语典故诉说亲情的可贵,打消孩子的抵触情绪,消除其与父亲的隔阂。最终让孩子在每年寒暑假期间跟随父亲生活,建立起正常的父女关系。在解决了探视问题,修复了亲情后,胡某履行了义务,并表示以后不再拖欠抚养费。

【典型意义】

坚持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中心,让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全方位保障和最大化实现,是人民法院应尽的职责。从实践来看,对抚养费的执行,不单单是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往往牵扯子女探视、情感沟通等执行标的以外的内容,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的和谐稳定。本案执行过程中,高坪法院从以往吴某多次申请执行抚养费的现象出发,深入探究问题的根源。通过释法明理、积极借助学校的力量,以法律的温度化解前妻对探视的阻碍,以法律的温情融解父女隔阂,修复了亲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实现抚养费给付纠纷实质化解,情理法相互统一,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8:杨某等与陶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

——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司法拘留促履行

【基本案情】

杨某等与陶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文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陶某支付杨某、晏某、兴文县某钢构加工部等共计30.12万元。因陶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某等人向兴文法院申请执行,兴文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兴文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陶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陶某并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甚至隐匿行踪逃避执行。2024年12月12日,兴文县某钢构加工部通过“执行110”向兴文法院提供了陶某的行踪线索,“执行110”迅速出警将陶某拘传回院。

回院后,兴文法院查明陶某微信有大额转账记录,但其仍拒绝履行支付义务。鉴于陶某的行为明显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兴文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陶某司法拘留十五日。送拘三日后,陶某家属主动代陶某履行了30.12万元,杨某等五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兑现。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执行制度,具有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系法律规定的义务。从严打击未申报财产行为,有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有利于提升司法权威。2024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部署开展“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效果。本案中,被执行人陶某隐匿行踪,对人民法院发出的报告财产令置之不理,不如实报告财产,是逃避执行的体现,亦是对法院生效裁判的漠视。人民法院据此依法对陶某作出拘留决定。陶某被拘留3日后,主动联系其家属代为履行,人民法院依法提前解除拘留。该案从送拘到执行完毕仅耗时16天,执行到位案款30万余元,推动陶某在兴文法院所涉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兴文法院在本案中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弘扬了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是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速度、彰显执行温度的典型案例。


案例9:余某与何某借款纠纷执行实施案

——“执行110”凌晨出击 连夜拘传兑现100万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羊法院)主持下,何某、余某达成民事调解,由何某偿还余某借款本息合计120余万元。调解书生效后,何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并将余某的手机号和微信号“拉黑”。2024年2月,余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何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既未履行还款义务,又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拒绝到法院接受调查。前期,法院通过网络查询、户籍地现场调查也暂未发现何某本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执行僵局。2024年初,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下发“执行110”实质化运行试点要求,2024年3月20日,青羊法院开通24小时“执行110”热线。次日凌晨1点,申请执行人余某来电反映执行案件人员线索,表示已在新都区锁定何某位置。青羊法院接到线索后立即出警,快速到达现场,顺利控制被执行人何某,并在其身上搜查出两把豪车钥匙。随即,青羊法院将何某就近拘传至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都法院)进行询问。通过询问和调查,青羊法院固定了被执行人何某购买、实际使用的迈巴赫、保时捷两辆豪车却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证据,并对车辆采取扣押措施。

经当场训诫后,被执行人何某认识到错误,承诺尽快筹集资金还款,申请执行人也希望尽早兑现权益。青羊法院执行法官连夜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3月21日中午12点,何某筹集到100万元先行支付给余某,并承诺剩余的28万余元在1个月内付清。后何某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为破解执行查人控物难题,2024年3月四川高院部署“执行牵头、法警主办、全域联动、多警协同”“执行110”工作机制,全省法院全天24小时受理执行线索、传唤控制被执行人及查控被执行人财产。青羊法院积极推进“执行110”实质化运行。本案中,在“执行110”热线开通次日凌晨1点,青羊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行踪信息,第一时间出警,用时不到1小时就控制了被执行人并扣押两辆豪车。利用“执行110”平台,与新都法院联动合作,就近拘传、突击询问、固定证据,给予被执行人强有力震慑,迫使被执行人在半天内筹款100万,剩余款项也在一个月内履行完毕。“执行110”工作机制,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用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执行到位,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提升了执行工作的效率,让公平正义的防线更加牢固。


案例10:于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打击借用他人身份高消费 规避执行的行为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恩阳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于某向苟某支付医疗费等费用15269.31元。判决生效后,于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恩阳法院于2023年5月立案执行,并依法向于某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3年10月19日,恩阳法院传唤于某到法院接受调查,发现于某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账户,自2023年4月至同年10月19日,收入27699元,支出27493元,主要用于充值“抖音”和“抖音极速版”打赏主播,已违反限制消费令,情节极为恶劣。当日,恩阳法院立即对于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同步将于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侦查期间,于某对自己的行为毫不悔改,认为已被法院拘留,坚决拒绝履行给付义务,后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于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于某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于2024年5月31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拘役二个月。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裁判的重要手段。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执行难题。本案执行标的虽仅有1.5万元,但被执行人不仅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还以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账户收支款项、打赏主播,违反了限制消费令。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的情形,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最终于某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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