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妨害规则
证据妨害(也称为“举证妨碍”),一般是指诉讼当事人以某种原由拒绝提出或由于自己的原因不能提出证据的行为后果。具体来讲 ,是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可能提出证据,使待证事实无证据可资证明,形成待证事实存否不明的状态。
法律规定,在事实认定中,当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对方当事人存在证据妨害的事实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作出对举证责任人有利的调整,让证据妨碍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争议问题简介】拒不配合进行司法鉴定的处理?
一般情况下,证据妨害规则,是指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时,证据规则明确,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的持有人的,推定该主张成立。该规则同样适用于当事人拒不配合提供鉴定材料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亲子鉴定等司法鉴定的,鉴定程序已经启动后,一方当事人便负有提供自己的笔迹样本、生物样本等,配合进行鉴定的义务。若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鉴定材料样本的,最后导致鉴定因无法采集到材料样本而无法完成时。在这种情况下,依照《民事证据规定》第九十五条关于证据妨害规则的规定,可推定对不配合履行鉴定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运用举证妨碍制度”的条件?
举证妨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攻防平衡的诉讼结构失衡。
举证妨碍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处理由于当事人的举证妨碍行为而致诉争事实无法查明时的情况。
只有因一方当事人的举证妨碍行为,致使关键证据灭失或不能使用,当事人之间的诉争事实因无证可查,无据可用,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才能运用举证妨碍制度,达到公平解决案件的目的。
举证妨碍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存在妨碍行为。必须是自己的行为对他人的举证行为造成客观上的妨碍,通常是人的积极的举动,但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妨碍。
2、主观过错。妨碍行为是与过错紧密相联的,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3、举证妨碍行为一般于诉讼过程之中。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妨碍行为也有可能发生在诉讼发生之前。
4、导致诉争事实真伪不明的结果。证据妨碍所导致的诉争事实真伪不明应当是已经发生的、真实存在的事实状态。且该状态已经固定,诉争事实已无证据可以证明,也没有其它方法可以查清当事人之间的诉争事实。
5、诉争事实真伪不明与妨碍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妨碍行为必须是造成诉争事实真伪不明的充分必要的原因。
法律依据的演变:
1、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0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是司法解释第一次对“妨碍举证的推定”作出规定。
2、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的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3、2019年10月14日,《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这一规定的实质就是:根据已被证明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拒不向对方当事人和法庭出示的事实,推定其持有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主张。
“举证妨碍”导致的法律后果
举证妨碍行为被证明后,法院可以推定相关证据所指向的案件事实得到了证明。
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推定”,在客观上构成了举证责任的倒置。法律原则性规定了举证妨碍应当通过举证责任转换的方法予以平衡。
法官在发生举证妨碍的情形下,应当认为被妨碍方的相关事实或相关主张为真,由妨碍者承担该事实不存在或该主张不成立的举证责任;对于妨碍者,应对事实不成立或者对主张不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则由其承担败诉结果。
(作者:王洪lawyer【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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