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建律师

破产案件中涉及的公告程序梳理

2025/6/15 21:27:29      点击:

摘要:破产程序,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按照法律规定清理债务的程序。破产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为原告、被告及第三方,相对而言主体是确定的;而破产程序中当事人为债务人、债权人、利益相关方,且大部分破产企业涉及的债权人和相关利益方人数众多,存在不确定性。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公告送达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者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问题;而《企业破产法》中的公告送达,不仅仅要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告送达的一般目的,更重要的是向社会公众等不确定的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及时告知破产程序的内容,保护各方的知情权,推进破产程序的进行,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并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后对所有确认债权的债权人公平清偿。现笔者结合近期办理的某企业破产重整项目,对破产案件中涉及的公告程序进行梳理,供各位参考。

一、法律法规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

7.《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破产程序中涉及的公告类型

() 受理破产申请涉及的公告

1. 公告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2. 公告破产程序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予以告知,并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予以公告。

3. 公告快速审理方式转为普通审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情形,或者案件无法在本意见第15条规定[1]的期限内审结的,应当转换为普通方式审理,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应当将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送达管理人,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将上述事项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

() 破产重整涉及的公告

1. 公告裁定债务人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2. 公告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 破产和解涉及的公告

1. 公告裁定和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2. 公告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 终结破产程序涉及的公告

1.公告破产财产分配情况。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2]

2. 公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 公告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终结程序是破产公告程序中的重要一环,《企业破产法》在多处对终结破产程序的公告进行了规定。如第四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破产宣告前,如存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者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再如,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三.公告主体

根据笔者上文梳理的公告类型,公告的主体可分为两类,分别为人民法院及管理人。但除破产财产分配情况由管理人进行公告外,公告的主体大部分为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四.公告费用的承担主体

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1.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1. 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2. 破产案件的受理费;3. 债权人会议费用;4. 催收债务所需费用;5. 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上述条文均未涉及公告费用的性质,实践中债务人因自身企业困难等原因无力承担公告费用,出现了人民法院、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因公告费承担主体不明确而相互推诿的情况。通说将公告费用界定为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因此将其视为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进行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9328日起施行)在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明确将公告费用确定为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解决了多年来公告费用承担主体不明确的问题。

五、公告的地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一)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二)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外,还应当于三十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对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公告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因此,目前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公告的地点为:1. 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受理公告;2. 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3. 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4. 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5. 法院官网发布公告。

六、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是否必须申请法院裁定确认执行完毕,终结重整程序并进行公告?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出重整程序终结的裁定。因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法院裁定程序终结的行为是依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发生的,并非法院依职权作出,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申请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但在实践中,大部分管理人会在提交《监督报告》的同时申请法院作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如云南云维(证券代码:600725)、川话股份(证券代码:000155)、江苏船舶(证券代码:002608)等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管理人均申请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管理人职责终止。

结语:近两年来,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破产案件爆炸式增长,但因破产法在实践中不够重视,法律规定较为滞后,实践中的案例复杂多变,破产法的程序性要求又较高,经常出现法院、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程序不明确的情形,笔者此次仅对破产案件中涉及的公告程序进行梳理,以供各位在处理破产案件时进行参考。


注释及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5条规定,对于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2]《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作者:史小杰  国浩太原办公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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