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特别认定典型案例解析
俞强律师的法律频道
破产财产拍卖大厅里,债权人代表们屏息凝神,当拍卖师落槌宣布那三架货运飞机以1.2亿元成交时,角落里的张女士终于松了一口气——她垫付的维护费终于有了着落。
东方航空货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公司账上已无分文资金,最核心的破产财产是三架停放在浦东机场的货运飞机。这些飞机虽然停航已久,但按照航空业惯例,仍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否则价值将大幅贬损。
“飞机就像精密仪器,长期停放不维护,重新启用的成本会成倍增加,甚至可能变成一堆废铁。”管理人王律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解释。
然而,公司已无力支付每月高达80万元的维护费用。此时,公司最大债权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站了出来。作为飞机抵押权人,该行垫付了长达九个月的维护费用共计720万元,并与专业维修公司签署了《发动机封存及长停维护协议》《防台风维护工作协议》。
破产财产变价时,管理人将这笔垫付款项认定为破产费用,主张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这一认定引发了其他债权人的强烈质疑——普通债权人李先生在会议上激动地表示:“银行垫钱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抵押权,凭什么让全体债权人分担这个成本?”
01 破产费用的边界争议
在东方航空货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管理人面临的核心难题是飞机维护费用的性质认定。这些由抵押权人垫付的高额维护费,究竟属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还是普通债权,直接关系到各债权人的切身利益。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飞机维护费表面上符合“管理债务人财产”的特征,但质疑者认为,这些费用实际仅对抵押权人有益。
类似争议在破产实践中屡见不鲜。某制造企业破产清算案中,人力资源经理张女士曾垫付员工差旅费、采购费约50万元。管理人最初认定这些属于企业运营成本,不具备债权性质。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其中部分费用系企业财务困难无法支付时的应急垫付,且有书面还款承诺,最终确认为有效债权。
在乐山某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中,法院确立了关键裁判规则:执行程序中的评估费能否参照破产费用清偿,取决于评估结果是否被破产程序实际采用。当评估报告未被破产拍卖采用时,7万余元评估费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02 裁判结果与法律逻辑
针对东方航空货运公司案的核心争议,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认定:
飞机维护费用属于合法破产费用。尽管由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垫付,但这些费用客观上维护了全体债权人利益,防止了破产财产价值贬损。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破产费用的认定关键在于支出目的而非支付主体,机械维护是航空资产保值的基本要求”。
垫付费用清偿顺序实行“区别对待”原则。考虑到维护行为主要惠及抵押权人,法院创新性判决该笔费用从飞机变价款中优先支付,而非从整体破产财产中清偿。这既符合《企业破产法》精神,也兼顾了普通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第三方垫付不改变费用性质。裁判特别强调,法律并未禁止第三人垫付破产费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垫付行为不改变费用的根本属性。这一认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二条关于利害关系人垫付的规定相契合。
最终,三架飞机拍卖所得1.2亿元中,先行扣除720万元维护费返还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剩余款项按法定顺序分配。普通债权人虽未获清偿,但认可了裁判的公平性。
03 法律分析的三个维度
破产费用的法定范围与认定标准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破产费用的认定需严格遵循三重检验标准:时间要件(发生在破产程序期间)、实质要件(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目的要件(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明确列举的三类破产费用中,“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最具解释空间。在吴忠宁燕塑料公司破产拍卖案中,税务机关主张拍卖产生的增值税应属破产费用,但法院认定“因财产增值而产生的增值税不属于变价行为本身产生的费用”,故按税收债权处理。
俞强律师作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和13年破产法实务经验,特别指出:“实务中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常存在交叉。例如管理人雇佣原职工的费用,既属破产费用,若为企业继续经营所需也可认定为共益债务”。
第三人垫付破产费用的法律性质
实践中,利害关系人垫付破产费用已成常见现象。上海法院对此确立了明确规则:垫付金额在4万元以内的一般案件可获全额认定;“三无企业”(无财产、无账册、无人员)案件上限2万元;特别复杂案件最高不超过8万元。
俞强律师分析指出,翡翠航空案与东方航空案揭示的共同法理是:垫付行为产生无因管理之债。垫付人虽无约定义务,但为避免债权人共同利益受损而管理事务,有权请求偿还必要费用。不过需注意,若费用仅使特定债权人受益(如抵押物维护),则应从该担保物变现款中优先受偿。
跨程序费用与员工垫付的特别认定
当企业从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时,执行阶段产生的评估费、保管费等能否纳入破产费用,关键看评估结果是否被破产程序沿用。沿用则可参照破产费用清偿,否则只能按普通债权申报。
对于员工垫付费用,司法实践区分“服务性垫付”与“债权性垫付”。俞强律师结合多年执业经验总结:“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日常开支通常视为职务行为;而企业财务困难时员工自愿垫付的运营资金,若有还款合意证据,可确认为有效债权”。
某破产企业资产拍卖现场,税务人员与抵押权人同时主张权利。管理人依据法院裁判要旨,将拍卖产生的税款列为税收债权,而将财产保管费认定为破产费用优先支付。这种精细区分避免了清偿顺序争议,保障了程序顺利推进。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最后提示,各地对破产程序中新生税款的认定存在差异。上海高院规定“因破产财产变现产生的税费按共益债务或破产费用处理”,而宁夏法院则在吴忠宁燕塑料公司案中坚持税收债权性质。这种区域性差异要求管理人在处置跨地区资产时格外谨慎。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 上一篇:破产费用的范围与清偿 [2025-12-23]
- 下一篇: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025-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