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追究董、监、高责任应当考虑其行为与债务人破产之间的因果关系强度
作者:破产重整那些事公众号 时间:2023-04-1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终399号“天卓睿丰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蒋春蓉等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二审案”
【裁判要旨】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发生于破产程序中,赔偿权的行使一般为管理人,而所以追究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的条件,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可以通过一般的诉讼、仲裁手段进行解决,但在破产程序中,追究该类人员的责任,应当考虑其行为与债务人破产之间的因果关系强度,只有当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时,此类人员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事实】
天卓睿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赵倩、宋琼芳、邓广冲、蒋春蓉赔偿天卓睿丰公司标的物价款2018805.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赵倩、宋琼芳、邓广冲、蒋春蓉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4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德国百瑞有限公司对天卓睿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年6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天卓睿丰公司的管理人。天卓睿丰公司于2004年7月6日成立,赵倩为该公司股东、执行董事,任总经理职务,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7月17日,蒋春蓉接替赵倩担任天卓睿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2018年6月28日,宋琼芳接替蒋春蓉担任天卓睿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2018年7月6日,赵倩将其持有的天卓睿丰公司46.97%股权转让给海瑞意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不再担任执行董事。2018年11月16日,邓广冲任天卓睿丰公司监事。
一审庭审中,天卓睿丰公司提供2020年7月22日加盖天卓睿丰公司公章的《财产情况说明》,载明公司库存商品364.09万元,主要包括简易喷雾器、雾化机、雾化室平台等,该库存商品尚能正常使用,市场无贬值现象。其中序号13名称简易喷雾器,型号LCD-2876B,描述儿童面罩型,数量1898,单价542.50,金额1029665.00;序号14名称简易喷雾器,型号LCD-2876B,描述儿童面罩型,数量21,单价10.85,金额227.85;序号15名称简易喷雾器,型号LCD-2875B,描述成人面罩型,数量183,单价542.50,金额99277.50;序号16名称简易喷雾器,型号LCD-2875B,描述儿童面罩型,数量44,单价10.85,金额477.40;序号17名称简易喷雾器,型号LCD-2877B,描述口含器型,数量1639,单价542.50,金额889157.50。上述说明中还写明,2016年以前,公司采购百瑞新福公司生产的产品,生产产品的模具由公司提供但由百瑞新福公司保管。天卓睿丰公司管理人称,上述情况说明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天卓睿丰公司提供,管理人随即要求天卓睿丰公司按照上述说明向管理人移交相应存货,但上述序号13-17号存货一直未予移交。随后,天卓睿丰公司相关人员又于2021年2月24日出具《财产情况补充说明》,关于公司库存商品序号13-17库存已处理,会计账未反映库存处理情况。库存处理原因为(1)PARIGmbH于2015年10月10日取消了天卓睿丰公司的销售许可证并责令不得销售PARI的任何商品。(2)序号13-17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已于2016年9月28日过期(注册号:国食药监器(进)字2012第2663558号)。(3)库存商品序号13-17不仅被PARIGmbH禁止销售且许可证过期,仓储成本远远高于产品价值,因而处理。为证实上述存货情况,天卓睿丰公司提供北京中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0年7月20日出具的天卓睿丰公司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显示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存货期末余额为3640877.47元。对于上述证据,赵倩表示序号13-17的物品应为2013年天卓睿丰公司从百瑞新福公司订购一批国产喷雾器,该批喷雾器购买后一直在百瑞新福公司的深圳仓库存放。百瑞新福公司的医疗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9日,该批货物已经无法进行销售。2016年8月,百瑞新福公司办理注销手续,其仓库退租,通知天卓睿丰公司处理存货。由于该批货物已经没有任何价值,赵倩作为天卓睿丰公司总经理,于2016年下半年将该批货物销毁,但未在会计账目上进行核销。就此主张,赵倩申请张文辉出庭作证。张文辉称其系百瑞新福公司工人,在2016年下半年的时候曾经将保存在深圳仓库中天卓睿丰公司的货物运输至联系好的注塑手工作坊销毁。天卓睿丰公司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同时提出即便生产企业的相关许可证过期,已经生产出的产品还是可以进行销售的,故该批货物在赵倩进行销毁时,还是有价值的。宋琼芳、邓广冲、蒋春蓉则表示在该三人进入天卓睿丰公司后,就没有见到涉诉货物,相关情况并不清楚。
为证明赵倩、宋琼芳、邓广冲、蒋春蓉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天卓睿丰公司提供了2014年、2018年、2019年、2020年的公司章程,其中执行董事职权包括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监事职权为检查公司财务;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赵倩、宋琼芳、邓广冲、蒋春蓉对上述公司章程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上述证明不能证明赵倩、宋琼芳、邓广冲、蒋春蓉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
一审诉讼中,一审法院到北京中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调取了天卓睿丰公司的《审计报告》工作底稿档案并了解相关情况。工作底稿档案中《库存商品盘点表》中载明“儿童面罩,型号LCD-2876B,数量1988,单价542.5,金额1078490.00元;成人面罩,型号LCD-2875B,数量363,单价542.5,金额196927.50;成人面罩,型号LCD-2875B,数量44,单价10.85,金额477.40;口含器-大,型号LCD-2877B,数量1568,单价542.5,金额850640.00,入库时间均为2013年”就库存商品注释为“公司提供库存商品明细,因疫情影响,未履行盘点程序,委托方提供了部分库存商品照片作为依据”。工作底稿中有部分医疗器械的照片。审计机构表示审计机构受天卓睿丰公司股东委托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并未对存货进行现场盘点,仅仅是根据公司提供的库存商品明细进行。就库存物品价值问题,审计机构表示该价值是根据货物的账面价值进行的记录,并未做相应的减值,也未进行实际市场询价及估值。就双方争议的医疗产品生产企业相关许可证过期后,已生产出的产品是否可以继续销售一事,一审法院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该局表示在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内生产的医疗器械,在该产品的有效期截止前均可销售。
就销毁产品有效期问题,赵倩主张该批产品的有效期为5年,并提供《医疗器械说明书备案内容表》扫描件,载明涉诉型号的氧气雾化面罩的有效期为5年。天卓睿丰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提出赵倩并未提交原件。同时,即便该产品有效期为5年,在赵倩于2016年销毁时,产品并未过期,该产品是有价值的。
一审诉讼中,一审法院在释明相关举证责任风险后,征询天卓睿丰公司、赵倩、宋琼芳、邓广冲、蒋春蓉意见是否就涉诉货物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各方当事人均表示不申请评估鉴定。同时,经一审法院询问,赵倩表示现无法提供购买涉诉存货的合同,付款明细等材料。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天卓睿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系指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当执行职务或有破产法规定的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造成债务人财产利益损失,在破产程序中被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引发的纠纷。本案中,天卓睿丰公司于2020年4月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及当事人自述,涉诉存货于2013年购买,于2016年下半年销毁,赵倩对涉诉存货进行销毁发生在法院受理对天卓睿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前。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对没有销售价值的存货进行处置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行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审被告存在不当执行职务或有破产法规定的损害债权人利益、造成债务人财产利益损失的行为。故针对天卓睿丰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债务人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债务人的决策者,应当对债务人的经营活动尽忠实、勤勉义务,当其不当行为特别是故意地作出错误经营决策或者是其恶意经营行为减损债务人财产时,必然会侵害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应予以追究,从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天卓睿丰公司于2020年4月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天卓睿丰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在接管公司后,天卓睿丰公司向管理人提交审计报告,又于2021年2月24日提交《财产情况补充说明》,显示上述审计报告中库存商品序号13-17已被处理,且相应收入未交付天卓睿丰公司,存在账物不符情况的金额为2018805.25元。一审法院调取案涉审计报告工作底稿档案,确认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并未对存货进行现场盘点,仅仅是根据公司提供的库存商品明细进行,就库存物品价值,是根据货物的账面价值进行的记录,并未做相应的减值,也未进行实际市场询价及估值。对销毁产品一节,赵倩等主张在2016年销毁时,案涉产品虽未过期,但已没有销售价值,故对存货进行销毁处置。天卓睿丰公司未能进一步充分证明,案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与天卓睿丰公司破产存在因果关系。本院认为,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发生于破产程序中,赔偿权的行使一般为管理人,而所以追究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的条件,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可以通过一般的诉讼、仲裁手段进行解决,但在破产程序中,追究该类人员的责任,应当考虑其行为与债务人破产之间的因果关系强度,只有当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时,此类人员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产品在2016年即已销毁,该销毁处置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行为,并无不当。故赵倩、宋琼芳、邓广冲、蒋春蓉未违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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