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建律师

破产案件管理人账户监督管理规范(试行)

2025/5/11 0:43:53      点击:

上海破产法庭

2025042220:16/北京


编者按:为加强破产企业资金监管,防范管理人履职隐患,按照《上海法院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行动计划(7.0版)》关于健全破产管理人执业监督管理体系的要求,上海破产法庭充分听取管理人协会意见建议和上级法院指导意见,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和审委会审议,于2024年5月制定《破产案件管理人账户监督管理规范(试行)》,现予刊发。

第一条【监管原则】对管理人账户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动态监管原则。对管理人账户自开立直至注销期间的资金收支实施全程动态监管;

(二)依法合规原则。管理人支用管理人账户资金须严格按照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流程审核,并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三)公开透明原则。管理人应向法院、债权人主动报告账户资金情况,保障债权人行使知情权、表决权、监督权。法院、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管理人报告账户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条【开立账户】 管理人账户的开立,实行一案一账户。在开户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管理人须将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开户资料提交法院备案。

不同破产案件的管理人账户不得混用。

第三条【账户管理】 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账户资金管理使用制度,设专人负责账户管理,支取管理人账户资金须建立申请、审批、复核的内部审核流程,并由管理人负责人最终签字核准。

管理人就支取账户资金所需的印鉴、U盾、密钥等应当交由不同的工作人员分开保管;如果有联合管理人的,应当交由不同的管理人团队分开保管。

第四条【支出范围】 管理人账户资金支出范围:

(一)破产费用;

(二)共益债务;

(三)分配破产财产;

(四)其他合法合理支出。

第五条【债权人监督】 管理人应当将账户收支及资金余额情况纳入《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报告》,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债权人有权依法向管理人申请查阅支付依据和凭证,并要求管理人予以说明。管理人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时,应当将账户资金支用情况予以完整列明。

属于常规性开支的,管理人应当经内部审核后支用;属于合议庭认为的大额开支的,管理人应当事先就该项资金支出事项制定专项议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第六条【法院监督】管理人应在提交法院的定期履职例报告中纳入账户收支及资金余额情况。在报告周期内账户无资金变动情况的,管理人应作零报告。

账户资金单笔支出或同项多笔总支出超过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常规性开支,管理人应当事先向法院报告并附支出依据;合议庭认为的大额开支,管理人应当将拟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相关议案向法院报告。法院可要求管理人进一步解释说明资金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

大标的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管理人账户资金异动的,依法或依债权人会议决定对管理人账户进行审计。

第七条【账户注销】 管理人账户注销后,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交账户注销凭证,以及管理人账户开立至注销期间的账户流水明细表予以备案存档。

第八条【禁止行为】 管理人应当认真依照《企业破产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使用债务人企业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报销明显超出合理标准的差旅费等破产费用;

(二)虚报冒领、挪用、侵占债务人企业资金;

(三)未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擅自以保值增值等名义动用账户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四)设立账外账,另开立其他账户;

(五)不按规定报告管理人账户资金收支及余额情况;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支取账户资金的情形。

第九条【责任追究】管理人管理使用账户资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范的,法院可按照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诫勉谈话、个案履职评价扣分、调减管理人报酬、更换管理人,提请上级法院对其暂停业务、限制业务范围、降级或除名;造成经济损失的,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刑事处理。

管理人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纳入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考核。

第十条【附则】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账户资金的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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